餐饮公司两董事起诉被开除的前董事诽谤,法官认为六项指控中仅一项具有恶意,其中一名起诉人获赔2000元,但两名起诉人则须支付答辩人共3万5000元的诉讼费。

起诉人是餐饮业公司M E Eateries的董事唐志良和周善森,答辩人杨天成原本也是公司董事,负责管理公司当时在伊丽莎白诺维娜医院经营的基里尼咖啡店。

根据判词,2020年11月,杨天成受委为公司董事约两年后,股东唐志良指他管理公司不善,并将他开除。唐志良委任周善森为新董事,自己也在两周后担任公司董事。

杨天成被开除后,于2022年4月在脸书上传一份索偿信(letter of demand)。这封信的内容包括指公司董事失责、滥用公司款项,以及缺乏透明度等。起诉人针对脸书贴文内的其中六项指控,起诉杨天成诽谤。

法官:五项指控不造成诽谤

法官在审理这起诉讼时,考虑了这些指控是否算是对两名起诉人造成诽谤。

其中三项指控,主要指起诉人失责,没有进行适当的会计核算,缺乏透明度等,法官认为这些指控是合理的。

法官指出,身为公司董事,两名起诉人有义务召开股东大会,并向股东出示公司的财政报表,但两人却没有那么做。此外,起诉人也没有进行适当的会计核算,而在法官看来,这些行为侵犯了股东的权利,也违背了股东的期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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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针对另外两项指起诉人挪用公司款项和违反董事受托责任的指控,法官指出,这些也是合理的。

法官解释,根据起诉人,他们曾为幽灵员工缴付公积金,以取得额外的配额以聘请外籍雇员。这一行为是违法的,而支付幽灵员工的款项分明是在挪用公司款项;剥夺公司将款项用在合法商业用途上的机会,例如支付实际在工作员工的工资。

此外,将公司的款项花在这些幽灵员工上也与公司利益对立,让公司面临刑事责任,而起诉人也没有给予合理理由解释为何要那么做。对此,法官有理由相信,起诉人违反董事受托责任的这一说法是合理的。

不过,法官认为其中一项指控具有恶意。这项指控仅针对唐志良,指他曾强行获取公司的账簿。法官认为这一说法并不完全合理,因为尽管唐志良当时无权获取资料,但这是答辩人在唐志良要求后,自愿交出的,因此不能说唐志良强行获取资料。

考虑到这一指控的诽谤性质最低,即没指唐志良欺诈或不诚实,而答辩人也没有道歉等因素,法官判唐志良获赔2000元。

由于两名起诉人无法证明其他指控具诽谤性质,法官因此要求唐志良和周善森分别支付答辩人1万7000元和1万8000元的诉讼费。两人不满裁决,提出上诉。(人名译音)